商标使用_“復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8070616号“復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83号

       

      申请人:武汉凯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70616号“復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是结合申请人产品性质、服务类型构思而成,具有特殊含义,显著性较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2、申请商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拥有了广大的消费群体及知名度,并未产生不良影响。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关联密切,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4、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物、实景照片。
      经复审认为,“復宫”同“复宫”,使用在麦芽糖、燕窝梨膏、枇杷膏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