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413484号“省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22号
申请人:深圳萨摩耶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13484号“省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十分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申请的。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并没有任何描述性的意思表达,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作用。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省呗”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