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致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856422号“致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881号

       

      申请人:安徽致信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6422号“致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23855号“至信及图”商标、第10898069号“Zhixin至信”商标、第10456780号图形商标、第11954618号图形商标、第12993918号“GYa Bel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并存。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构图要素、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碎机;喷漆机;机器联动装置;三角胶带;机罩(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液压泵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泵(机器);真空泵(机器);空气压缩泵;阀(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发动机冷却用散热器、液压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致信”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至信”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粉碎机;喷漆机;机器联动装置;三角胶带;机罩(机器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