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287116号“Silver As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9223号重审第0000001036号
申请人:VIVID ONE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3922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287116号“Silver As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5379号行政判决书,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53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决定并就申请人提出的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判断诉争商标能否获准注册的前提是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63391号“诗蓓雅S.P.A S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于2018年7月12日被商标局撤销,且商标局撤销决定已经生效。该事实直接导致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由于诉争商标尚未完成注册,故商标局应依据上述事实依法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重新审理如下: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