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440305号“同城游美女捕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009号
申请人:浙江畅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商和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0305号“同城游美女捕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4521016号“同城游”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中“同城游”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745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不予注册决定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游戏出版物版号核发单、“同城游美女捕鱼”APP推广系列平台、百度百科对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官网报道、相关媒体报道、网络游戏推广合同及发票、纳税证明、申请人捐款信息、国际认证信息、申请人表彰信息及所获荣誉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同城游美女捕鱼”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美女捕鱼”,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