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41376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72号
申请人:江苏盛世金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3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5381642号“天禄及图”商标、第12473996号图形商标、第1607954号“福寶閣及图”商标、第11536936号图形商标、第12811910号“家麒及图”商标、第1014385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受托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申请商标在资本投资、金融咨询、金融信息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金融物管服务,有其特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推广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并存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保险咨询、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受托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本案复审服务为资本投资、金融咨询、金融信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银行、金融服务、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六图形及引证商标一、五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另,本案引证商标一、二、五、六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谓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特性不能当然影响我局在本案中对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