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DELIC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4951号“DELIC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141号

       

      申请人:DELICI BVBA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4951号“DELIC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0698号“DELICO及图”商标,第7445120号“德乐斯Delici”商标,第1522467号“DELIXI”商标,第9203583号“Delicia及图”商标,第6382661号“德利客delic及图”商标,第504179113437123号“Delici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一、七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茶、饼干、面粉制品、方便面、龙虾片”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番茄酱(调味品)、番茄酱、味精、调味酱、豉油”。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制品制甜点、乳品布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酥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ELICI”与引证商标一中文字“DELICO”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巧克力慕斯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七核定使用的饼干、糕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DELICI”与引证商标四中文字及引证商标七“Delicia”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3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巫晗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