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15037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42号
申请人:陕西天然草植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03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1092673号“宝多丽 BODOLI及图”商标、第26158240号图形商标、第12043829号“苗联网及图”商标、第21096431号“BOHAIDA及图”商标、第10517114号“青春树 youth tree及图”商标、第8832337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灭微生物剂、药用植物提取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保存种籽物质、医药制剂、微生物用营养物质、杀虫剂等商品及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六图形及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