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十万八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111325号“十万八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73号

       

      申请人:杭州揭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1325号“十万八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十万八千里”,形容非常远,该商标并非对商品价格的表示,且与本案文字类似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十万八千”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示数量或距离的词语,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肥皂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