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144574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3027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布姆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1445747号“毛豆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02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布姆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45747号“毛豆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938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相关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相关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并未在“商业管理辅助”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过复审商标,更没有通过商标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将根据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原注册人在指定期间在业务相关合同、“毛豆商城”平台等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多家媒体广泛报道。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原件或光盘:
      1、广西毛豆签署的合作协议:关于梧州电视台“记者走基层 搭建电商平台“互联网+农业”模式助推脱贫”的报道及视频;
      2、网站商城、微信商城技术服务合同;
      3、(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863号公证书(“毛豆商城”微信公证书)及“毛豆商城”微信公众号历史消息截屏;
      4、(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862号公证书;
      5、印刷合同及发票;
      6、广西毛豆宣传彩页、宣传册、员工名片、开心农场及商城纸箱、购物袋、围裙、公司实景拍摄照片、农场实景拍摄照片等实物照片;
      7、广西毛豆参赛PPT、获奖奖状及股权交易挂牌奖状;
      8、山行公司许可申请人、金毛豆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商标授权书》及复审商标的的转让核准证明;
      9、(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897、7898号公证书;
      10、(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9229号公证书(关于“毛豆新车”APPA功能界面、品牌广告推销页面);
      11、(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9228号公证书(关于被申请人“毛豆新车”的宣传报道及微信公众号推文);
      12、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签署的合作服务协议及发票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其基本含在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西毛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27日转让至山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于2018年9月20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2月6日。
      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是否在“商业管理辅助”部分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了《种植咨询及委托种植协议》等复审商标用于服务交易文书上的使用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电视台专题节目报道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情形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在“商业管理辅助”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