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049044号“FRICE & TAYLOR SWISS
CRIS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65号
申请人:弗莱斯&苔乐(瑞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9044号“FRICE & TAYLOR SWISS CRIS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较强,整体与瑞士国名不近似,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中的“SWISS”表示指定商品的来源属于合理的使用,且经查询已有多件包含该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FRICE & TAYLOR SWISS CRISTAL”,其“SWISS”可译为瑞士的,与瑞士国名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