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081245号“几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074号
申请人:杭州赤云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1245号“几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3181号“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已有在先案例获准注册的情形,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法院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建筑学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文字“品”,整体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