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003556号“江湖鱼坊 烤鱼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50号
申请人:鲍鹏翔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3556号“江湖鱼坊 烤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43669号“江湖 有拌有串 JIANG 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8823号“江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765425号“江湖川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61044号“江湖美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879969号“湘遇 江湖 XIANGYU JIANG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8961514号“江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982208号“江湖菜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737156号“徐维 XU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606756号“俺的江湖鱼 FISH FOR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704311号“江湖鱼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六、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江湖鱼坊 烤鱼”与引证商标一、五的文字“江湖”、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江湖川菜”、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江湖美食”、引证商标四的文字“湘遇 江湖”、引证商标九的文字“俺的江湖鱼”、引证商标十的文字“江湖鱼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九、十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自助食堂”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九、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