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067363号“善行生物ShanXing
Biotechnolog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08号
申请人:江西善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7363号“善行生物ShanXing Biotechnolo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07101号商标、第80382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网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医疗护理、护理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