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900283号“中盛佳和
zhongshengjiah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49号
申请人:中盛佳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0283号“中盛佳和 zhongshengjiah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70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455247号“中祺佳和及图”商标、第7189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