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EGOPSORYL 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909889号“EGOPSORYL 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118号

       

      申请人:意高皮肤大药厂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909889号“EGOPSORYL 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010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异议程序中,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医用棉、牙填料、宠物尿布商品上已核准注册并公告,目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医用敷料、牙填料、宠物尿布、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医用棉、牙填料、宠物尿布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医用敷料、牙填料、宠物尿布、净化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