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百岁传奇 百岁传奇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1447128号“百岁传奇 百岁传奇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07号

       

      申请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夏惠众老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8日对第21447128号“百岁传奇 百岁传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百岁山”品牌是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多次被评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3407468号“百岁山”商标、第16897419号“百岁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和摹仿,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在先案例支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商标明显知晓,其仍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如若维持注册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该行为应当予以制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及其“百岁山”品牌荣誉;2、引证商标一被认定广为消费者所熟知的相关裁定;3、申请人“百岁山”部分产品图片、广告发票;4、申请人产品审计报告;5、经销合同、财务审计报告、出口统计数据;6、相关赛事、公益活动;7、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品牌价值评价;8、产品行业排名;9、相关裁定、维权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17年10月20日在“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后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2019年3月28日进行注册公告,其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2类“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啤酒”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
      首先,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二者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百岁传奇 百岁传奇及图”与引证商标二“百岁山”在主要识别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该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薛寅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