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819201号“STEE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807号
申请人:斯蒂尔合规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19201号“STE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6949号“STE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44685号“果支 STEEL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866732号“SE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商业询价;投标报价;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 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广告;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 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房地产开发商的服务,即建筑物施工项目的组织准备”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STEELE”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