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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32440H - 商评字[2020]第0000054917号 - 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2440H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917号

       

      申请人:MICROSOF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2440H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51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86期),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零售服务或者批发服务因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规定的服务,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指定使用的“在线市场服务,即为商品和服务的买方和卖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在线市场服务,即为商品和服务的买方和卖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