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758287 - 商评字[2020]第0000056285号 - 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758287号“大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285号

       

      申请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8287号“大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8448号“大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正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商标程序中,其不应构成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2968号“大禹”商标、第3734265号“大禹”商标、第4797942号“大禹”商标、第4797943号“大禹及图”商标、第9300471号“大禹农庄DAYU GRANGE及图”商标、第9418414号“大禹农庄DAYU GRANGE及图”商标、第15562689号“大禹DAYU”商标、第3729126号“东方大禹DONG FANG DA YU及图”商标、第3756982号“大禹伟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不应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商品上获准注册的障碍,恳请将申请商标在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商品上予以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被认定为继续有效,故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十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在驳回复审申请书中请求将申请商标全部指定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在驳回复审补充材料中请求将申请商标在茶饮料、甘菊茶饮料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鉴于申请人对复审商品范围表述不一致,故我局将申请商标全部指定商品纳入评审复审审理范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大禹”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及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部分“大禹”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六、七、九显著识别文字“大禹农庄”、“东方大禹”及引证商标十“大禹伟业”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麦乳精、可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