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985063号“QUANTUMBLAC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305号
申请人:昆塔姆布莱克视觉分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5063号“QUANTUMBLAC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是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问题进行审理。
2、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85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并经过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第26292595号“UNIS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故对该共存协议予以接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数据分析;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市场调查数据和统计资料分析;利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调查;计算机化的市场研究服务;与商业分析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与商业管理有关的辅助、咨询和顾问;商业咨询、顾问和信息服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