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I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032559号“ZEIS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67号

       

      申请人:卡尔蔡司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2559号“ZEI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84231号“ZEI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玲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