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5902219号“CANBO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94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东康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德比斯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02219号“CANBO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514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实质性使用,且经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也并未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复审商标转让公告;
3、被申请人分别与佛山市共合家居有限公司、广东韩丽家居集团股份、深圳市共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佛山市共合家居有限公司与李玉萍签订的《品牌合作协议》、授权书等;
5、广东韩丽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刘锡峰、黄桂生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相关发票;
6、深圳市共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与陈融凌、惠文杰、刘锡峰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相关发票;
7、名片、产品图片、购物袋、宣传册等图片;
8、产品外包装纸箱及纸箱印刷发票、门店照片;
9、招聘图片及招聘费用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王若仿(522101196305214011)于2007年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及异议复审,于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金属台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期至2029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金属台”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复审商标转让情况。证据3仅能证明被申请人与佛山市共合家居有限公司、广东韩丽家居集团股份、深圳市共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关系。证据4至6的合作协议虽可以证明各被许可人与他人的经销关系,但证据中的发票或为被许可人出具给经销商的发票,或发票中未显示复审商标,无法证明经销商已将带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证据7至9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家具、金属台”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