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561865 -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54号 - 申请人:李梓恒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561865号“SUNSHINE GOL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54号

       

      申请人:李梓恒
      委托代理人:智尧(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61865号“SUNSHINE GOL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6625号“SUNSHINE”商标、第26946338号“阳之光 SUNSHINE及图”商标、第9019237号“阳光 SUNSHINE及图”商标、第28107682号“阳光城·林隐天下 SUNSHINE”商标、第28107638号“阳光城·林隐天下 SUNSHINE及图”商标、第31080613号“阳光狮游乐园 SUNSHINE LION”商标、第9040722号图形商标、第4906630号“CNGOLF COM及图”商标、第168599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秉承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保证书;宣传资料、合同、协议、广告以及其他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六已经注册申请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专用期限至2019年5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五、六、八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除“流动图书馆”以外的服务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英文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