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福事达 FUSHID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569640号“福事达 FUSHI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658号

       

      申请人:东莞福兆通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569640号“福事达 FUSHI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7829号商标、第8946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65419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撤销部分商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引证商标二已删除部分商品,其核定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用吸尘装置、真空吸尘器、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用吸尘装置、真空吸尘器、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