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494040 -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10号 - 申请人:泉国际株式会社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4940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10号

       

      申请人:泉国际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苏州火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40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58788号“你可居 N NIKKY HOME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57109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88852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含义、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且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名下商标共计86件,具有大量囤积商标的嫌疑。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申请人所述理由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大量囤积商标等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