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44600 -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90号 - 申请人:福建时代星云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544600号“时代星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90号

       

      申请人:福建时代星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4600号“时代星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30044号“时代星峰 TIME STAR PEA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98135号“时代星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69443号“时代星辰 SDX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时代星峰”、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时代星辰”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