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亚美门窗 ORIENT M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378477号“亚美门窗 ORIENT M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852号

       

      申请人:重庆德统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8477号“亚美门窗 ORIENT M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76723号“亚美”商标、第806423号“亚美MAYER”商标、第10080412号“美亚”商标、第13630289A号“美亚”商标、第3750602号“美亚”商标、第15260892号“金亚美”商标、第5731243号“杨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文化宣传资料;店面照片;宣传使用证据;荣誉及产品质检报告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撤销公告》第1677期)。引证商标七专用期限至2019年9月6日,至本案审理时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七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铜;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二至六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铜;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未加工或半加工黄铜;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金属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