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東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730286号“東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460号

       

      申请人:苏州市东山跃文茶叶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30286号“東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33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茶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撤销复审程序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可可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60099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