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8354335号“转转二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725号
申请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54335号“转转二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24024号“转转58”商标、第17860500号“转转”商标、第27824026号“转转”商标、第20401464号“转转优品”商标、第17860519号“转转58”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复印件(经公证原件在第28349620号驳回复审案件中),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并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在中国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