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京觅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979708号“京觅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47号

       

      申请人:上海晟达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9708号“京觅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亦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46793号“京英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88354号“京成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993656号“京璟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第35类服务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官网截图、所获荣誉证书、广告投入效果、媒体报道、网络搜索结果、年度审计报告、涉税保密信息、宣传费用及审计报告、行业排名、活动照片、维权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京觅宝贝”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京英宝贝”、引证商标二“京成宝贝”及引证商标三“京璟宝贝”在文字构成、表现形式、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