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398458号“智慧生活 口碑 koub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44号
申请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8458号“智慧生活 口碑 koub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在第45类“口碑 KOUBEI”商标上的延续性注册,且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4506号“SMART LIFE”商标、第20591299号“智慧生活”商标、第21649749号“智慧生活卡”商标、第16080376号“智慧”商标、第27079230号“智惠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SMART LIFE”可译为智慧生活,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智慧生活”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智慧生活”与引证商标二“智慧生活”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智慧生活”与引证商标三“智慧生活卡”、引证商标四“智慧”、引证商标五主要认读部分汉字“智惠生活”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装出租、婚姻介绍、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侦探公司、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服装出租、在线社交网络服务、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