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985525号“尤蒂斯JUDIC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078号
申请人:济南皓佳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信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5525号“尤蒂斯JUD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7337号“爱橘ju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28292号“juice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37316号“尤蒂U+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03849号“JIALIC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589016号“J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639385号“娇婵JIAOC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6128988号“SERUMI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尤蒂斯”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尤蒂”的文字构成及呼叫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芳香精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香精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芳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增白霜、牙齿美白贴、香木、洗面奶、浴液、香水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芳香精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增白霜、牙齿美白贴、香木、洗面奶、浴液、香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