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8095813号“唯品保险 守护值得珍惜的每一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454号
申请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95813号“唯品保险 守护值得珍惜的每一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03955号商标、第14232514号商标、第73402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宣传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