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626872 -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18号 -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626872号“百股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218号

       

      申请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6872号“百股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4673号“百股精 BAI GU J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字形、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百股经”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百股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