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742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63072号 - 申请人:毛雄意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0742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3072号

       

      申请人:毛雄意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4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31203号“华好huoh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25276号“湘食香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17901号“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260932号“大食家DA SH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的事实说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以及引证商标三在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鱼、鱼肚、水果罐头、肉罐头、葡萄干、干枣、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冬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腌制鱼、鱼肚、水果罐头、肉罐头、葡萄干、干枣、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冬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海藻提取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鱼、鱼肚、水果罐头、肉罐头、葡萄干、干枣、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冬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