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692960号“嘉宝莉焕新家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75号
申请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92960号“嘉宝莉焕新家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5080号“旺旺家缘及图”商标、第16268288号“家居医生 HOME+”商标、第14584079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第34455392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第28023383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第17917097号“焕新家”商标、第17917108号“焕新家”商标、第17917109号“焕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嘉宝莉焕新家HOME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引证商标六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