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275719号“STO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92号
申请人:昆山好康高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5719号“ST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赋有特殊的品牌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99769号“S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文字内容、读音呼叫、含义等多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STOS”与引证商标“STS”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游戏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