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心鲜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379926号“心鲜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2285号

       

      申请人:宇之志(重庆)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9926号“心鲜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55781号“心鲜XINX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487921号“心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表达、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心鲜炖”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心鲜”,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牛奶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