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3636230号“国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0582号
申请人:郝婧琳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36230号“国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51212号“国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共1400多件商标,并有出售名下商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被撤销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其出售名下商标网页截页。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国诵”,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