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800675号“I papa&Ma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388号
申请人:高艳伟
委托代理人:青岛正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0675号“I papa&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6148号“I papa&Mama及图”商标、第12619721号“I BaBa&Ma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等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尿裤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内裤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