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884680 - 商评字[2020]第0000052639号 -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8846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639号

       

      申请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4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5779号“世纪雅图 CENTURY ACTO及图”商标、第10392429号图形商标、第15147463号“郑泰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案件判决书、相关案件商标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典当;金融管理;资本投资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典当;经纪;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