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JUVEDE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第17679482号“JUVEDER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90151号重审第0000001035号

       

      申请人:爱力根(法国)股份有限公司(原申请人:爱力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90151号《关于第17679482号“JUVEDER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03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已由爱力根有限公司转让至爱力根(法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名下,公告于第1586期注册商标转让/转移公告上。第133459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公告于第1626期注册商标转让/转移公告上。国际注册第1266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除“香精油和芳香精华素;清洁和芳香制剂”以外商品上已被驳回。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应当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