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22327120号“好多蛋 HAODUODA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163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福友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3日对第22327120号“好多蛋 HAODUOD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母公司株式会社好丽友控股是全球著名的派及糖果等产品的生产商,“好多鱼”作为“好丽友”的子品牌之一,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销售,在休闲食品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曾被认定为“饼干;膨化土豆片;食用淀粉产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677238号“好多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50404号“好多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99201号“好多鱼 HAODUO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大量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且存在公开兜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4-2016年期间,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2、2010-2015年“好多鱼”品牌及产品获奖情况复印件;
3、“好多鱼”商标受保护情况复印件;
4、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真实商标所有人介绍及被申请人兜售商标页面截屏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蛋糕;面包;汉堡包;比萨饼;煎饼;谷类制品;方便面;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05年5月24日申请注册,2008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年糕”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3月13日。
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06年2月7日申请注册,2009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可可制品;饼干”等。经续展,有效期至2029年3月20日。
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09年9月15日申请注册,2011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面粉制品”等。
3、商标驰字[2015]133号文件中确认,申请人的“好多鱼及图”商标在第30类“饼干;膨化土豆片;食用淀粉产品”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饼干;糕点;冰淇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中文“好多蛋”及对应拼音“HAODUODAN”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中文部分“好多鱼”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个案认定和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我局在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问题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侵犯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适用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则对此主张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进行评审。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薛寅君
张玲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