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5903227号“华亿 HUAY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579号
申请人:杨乃校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3227号“华亿 HUA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7198号“华亿 HuayiBaby及图”商标、第8202694号“華億”商标、第19071620号“華億及图”商标、第32078597号“华亿回收网”商标、第32460025号“华亿”商标、第33782535号“华亿认证中心 HUAYI CERTIFICATION CENTER及图”商标、第33944313号“华亿认证中心”商标、第33951012号“华亿认证中心 HUAYI CERTIFICATION CENTER及图”商标、第29182024号“东方华亿”商标、第1415829号“HUAYI及图”商标、第32074673号“HUAYI”商标、第26935105号“华亿母婴”商标、第27702342号“华亿天地”商标、第33104377号“华亿生命 HOOLee LIFE”商标、第35449158号“亿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十一、十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状态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七、八、十一、十五的注册申请均已被依法驳回,现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已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六、七、八、十一、十五均未取得注册,故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十、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替他人推销、广告、寻找赞助、户外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十二、十三均含有汉字“华亿”,与引证商标十均含有字母组合“HUA YI”他们在汉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十、十二、十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引证商标五权利待定,但是在前述评审意见中,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九、十、十二、十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此,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为兼顾行政效率,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五的权利状态确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均含有汉字“华亿”,在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进出口代理等其余不相同或不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各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