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4148696号“山西天工建材
SHANXITIANGONGJIANC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378号
申请人:山西天工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48696号“山西天工建材 SHANXITIANGONGJIAN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3407号商标、第1027846号商标、第3398573号商标、第6287845号商标、第20191696号商标、第12216872号商标、第8615252号商标、第1082100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549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有类似商标已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至九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