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7002265号“维乐夫 膳食纤维 低聚果糖增强型
VILOF DIETARY FIB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6208号
申请人:丰宁平安高科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2265号“维乐夫 膳食纤维 低聚果糖增强型 VILOF DIETARY FI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包含“膳食纤维”的商标已有获准注册之情形,申请人生产的菊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膳食纤维”是一种多糖,具有重要的生理作用,被营养学界认定为第七类营养素;“低聚果糖”是一种天然活性物质,具有明显改善肠道内微生物菌群比例的作用,将上述文字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其指定的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品均包含有膳食纤维及低聚果糖,从而对商品品质、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