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2726015号“XIAOJ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748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26015号“XIAOJ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07870号“Xiaodu”商标、第32684111号“XIAO YU”商标、第8598494号“城市小魚XIAOYU及图”商标、第4503963号“Xiao-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三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四未申请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资料及申请人商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2、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并未提出引证商标二的转让申请,现引证商标二仍为他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且已超过一年,已为无效商标。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XIAOJU”与引证商标一、二“Xiaodu”、“XIAO YU”及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XIAOYU”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棋、体育活动用球、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塑胶跑道、拳击手套、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拉拉队用指挥棒、伪装掩蔽物(体育用品)、抽奖用刮刮卡、球拍用吸汗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射箭用器具、塑胶跑道、游戏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锻炼身体器械、狩猎用哨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