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TAP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0681号“BIOTAP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4498号

       

      申请人:LINXENS HOLDING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0681号“BIOTAP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仅对商品的功能和应用进行直接的描述,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能够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IOTAPE”可译为“生物磁带”,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功能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