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3
关于第36556743号“T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7502号
申请人:衡水展赫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6743号“T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的第13655491号、国际注册第1271051H号、第36181969号图形商标、第22239282号“QUANBANGNI及图”商标、第36144568号、第8246417号、第5792202号图形商标、第14069009号“人信地产 REN XIN REAL ESTATE及图”商标、第986375号、第355373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设计理念、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等引证商三、五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二、至本案审理时,虽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我局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九、十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虽由“TT”及图形构成,但整体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七、九、十图形、引证商标四、八独立认读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九、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七、八、九、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3月26日